本报北京9月11日讯今天上午9点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,依法对犯有受贿罪、贪污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的原通州工商银行行长、党委书记卢永元(副局级),副行长马崇喜进行了一审宣判,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年和11年。
通州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4日将涉嫌受贿的卢永元逮捕,并于今年7月15日依法向通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卢永元利用其职务之便,自1993年5月至1996年间,先后收受河北省迁西县陶瓷公司、北京东海食品公司等企业,以及石春山、李文清等个人的贿赂,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;卢于1996年5、6月份,伙同本行副行长马崇喜,对公存款科科长刘月明,从对公存款科小金库中提出现金3万元私分,每人分得一万元,后马、刘二人用假购物发票平帐;卢还于1996年8月,指使本行下属的通宝金店经理杜一宾,将金店公款6万元汇入卢的朋友丁茹亮的帐户内,供丁做宝石生意,此款至今尚未归还。
法院对卢永元所犯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;鉴于卢有犯罪后自首并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故法院对其所犯贪污罪免除处罚。
法院还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崇喜利用职务之便,单独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,多次收受贿赂,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且数额较大,遂依法宣判其犯有贪污罪、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